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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浙0881民初1005号原告江山市淤头石荣粮油农产品经营部诉被告郑余俭、毛文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29 08:52:30    阅读:423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郑余俭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2****2919)、毛文宝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4****2920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淤头石荣粮油农产品经营部与被告郑余俭毛文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判决确定:一、被告郑余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山市淤头石荣粮油农产品经营部货款3156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1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8%计算)二、驳回原告江山市淤头石荣粮油农产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486元,由被告郑余俭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2022629

 

 

承办人:姜美娟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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