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戴推炳(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3****5115):
本院受理原告林云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戴推炳归还原告林云波借款本金 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 2019年 4月 1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 1%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6元,财产保全费 2555元,合计 9961元,由被告戴推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 徐奇琦 联系电话:0570- 4119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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