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汪森军(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7****1518):
本院受理原告毛苏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176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整;2.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的利息25200元,此后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仍按年利率18%据实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等均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胡华栋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8月22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七月四日
承办人:胡华栋 联系电话:0570-4119104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号一号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