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立红(3308231974****891X)、陈小香(3308231983****2423):
本院受理原告姜小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189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陈立红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2.从2019年1月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直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3.被告陈小香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荣辉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8月29日上午9:30在本院峡口法庭第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2年7月11日
承办人:刘荣辉 联系电话:0570- 4833512
联系地址: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