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慧君(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7****411X):
本院受理原告祝井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毛慧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祝井余水泥涵管货款 12000元。二、驳回原告祝井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0元,由被告毛慧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 4119308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号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