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占永昌(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0****4517)、姜姿梅(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4****4524):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201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姜姿梅立即归还原告代偿资金95867.82元及罚息(罚息自2019年12月31日起以未还代偿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占永昌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送达费、律师费、代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姜美娟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9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贺村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2年8月2日
承办人:姜美娟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联系地址: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