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正昌(3308231971****2518):
本院受理原告黄小兰与被告杨正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209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60000元(已归还24556元,还欠35444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年华利率15.4%计算的借款利息(暂计至2022年5月24日的利息为154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根清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9月2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2年8月12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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