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吉星针织有限公司(913303010852914676):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伟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温州吉呈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伟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8933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8元,减半收取2179元,由被告温州吉呈针织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承办人:姜利君 联系电话:0570-4119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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