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长征(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66****1119):
本院受理原告祝草清诉被告祝恒良、第三人郑长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祝恒良的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上诉要求:一、判令撤销江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的(2022)浙088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人:仲巍 联系电话:4119401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