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斌(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83****331X)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周斌支付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代偿款48647.24元及利息损失(截止2022年4月19日为3500.7元,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代偿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二、案件受理费1104元,由被告周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承办人:刘荣辉 联系电话:0570- 483351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峡口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