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吕雪君(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6****2112):
本院受理原告周若颖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2117号起诉状副本。原告变更原第一、二项诉讼请求:1.解除2021年5月20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退还给原告;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自2022年5月20日至房屋退还之日止的租金(年租金10万元)及违约金(从2022年4月21日开始按日支付欠款额的1%至实际付款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案定于2022年11月8日9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承办人:张发水 联系电话:0570-4115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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