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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浙0881民初1353号原告浙江金家安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首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08 11:10:32    阅读:5748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上海首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XC6641):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家安家居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上海首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金家安家居有限公司欠款共计1567298.48元及利息(利息以1567298.48元为本金,自2022年4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据实计算);二、被告上海首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金家安家居有限公司保全费损失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06元,由被告上海首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2年10月8日

 

 

承办人:仲巍                 联系电话:0570-4119401

联系地址: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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