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叶亨清(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811991****4112):
本院受理原告叶顺前诉被告叶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281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剩余借款人民币14587元,及约定利息;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由本案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8日上午9:00在江山市贺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九日
联系人:仲巍 联系电话:0570-411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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