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柴忠飞(3308231975****2112):
本院受理原告徐刚与被告柴忠飞、徐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299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柴忠飞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支付从2016年1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的利息(到2022年9月计利息31200元整);2.判令被告徐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柴忠飞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李亿朝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11月28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2年10月11日
承办人:李亿朝 联系电话:0570-411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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