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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浙0881民初2298原告徐小芳诉被告严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31 14:08:18    阅读:5555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严小成(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82****271X):

本院受理原告徐小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严小成归还原告徐小芳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2年7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严小成负担。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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