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建国(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4****1117)、刘杭(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85****1116):
本院受理原告郑云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266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徐建国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据实计算),从2022年4月5日至归还之日止;2.被告刘杭承担连带责任;3.由被告徐建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叶茵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12月20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承办人:叶茵 联系电话:0570-4119821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号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