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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浙0881民初3460号原告郑史英与被告柴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08 08:53:21    阅读:5657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柴空明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8****0513):

本院受理原告郑史英被告柴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346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6756.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 2019年 8月 19日前为15893.30元, 2019年 8月 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李亿朝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12月26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2118

 

承办人:李亿朝                    联系电话:0570-4119137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号小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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