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祝应方(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0****7737)
本院受理原告柴裕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祝应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柴裕忠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据实计算)。二、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祝应方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承办人:刘荣辉 联系电话:0570- 483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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