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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浙0881民初2117号原告周若颖与被告吕雪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16 14:07:17    阅读:5918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吕雪君(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6****2112

本院受理原告周若颖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0881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判决确定:一、确认原、被告于2021520日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1020日解除;二、被告吕雪君支付原告周若颖自2022 5月20日起至20221020日止的房屋租金41917.81元;三、被告吕雪君支付原告周若颖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的房屋占用费11506.85元;四、被告吕雪君支付原告周若颖违约金20000元;上述二至四项合计 73424.6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五、驳回原告周若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周若颖负担764元,被告吕雪君负担1636元。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十六

 

承办人:张发水                联系电话:0570-4115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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