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江辉(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2****1913):
本院受理原告赵晴与被告周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363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申请法院裁决被告周江辉偿还欠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并且承担借款期间的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行云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月16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2年11月29日
承办人:王行云 联系电话:0570-4119458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号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