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柴忠飞(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5****2112):
本院受理原告徐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2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柴忠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刚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据实计算)。二、被告徐剑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徐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原告徐刚负担630元,被告柴忠飞、徐剑负担4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承办人:李亿朝 联系电话:0570-411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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