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建农(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8****5514):
本院受理原告王方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358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 2011年5月6日起按月利率10%的标准据实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50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戴剑平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 1月31日上午9:00在本院贺村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2年12月5日
承办人:戴剑平 联系电话:0570-4119302
联系地址: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