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国成(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1****5353)、崔维维(公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78****2446):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成、崔维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366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代为偿还款项64676.17元。二、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64676.1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每期垫款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算到起诉日利息损失为¥23319.01元。三、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浙HR4541红旗系列机动车(车辆识别号:LFPH3ACC2C1DO2669,发动机号:X58876)在折价或变卖、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五、本案公告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周张润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2月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2年12月6日
承办人:周张润 联系电话:0570-4119157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号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