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丽君(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8****7120):
本院受理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毛丽君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372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5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以本金35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20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至起诉之日金额暂计为1146.70元);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实现合法债权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2000元,以及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交通住宿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徐素风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2月8日09:0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石门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承办人:徐素风 联系电话:0570-4119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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