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小伟(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81****5511):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区隆昌新型装饰材料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徐小伟支付原告江山市区隆昌新型装饰材料商行货款 2730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小伟负担。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3年1月4日
承办人:戴剑平 联系电话:0570-4037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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