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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浙0881民初3541号原告周青荣诉被告虞根法、王彩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1-12 10:51:39    阅读:5936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虞根法(3308231957****8317)、王彩珠(3308231962****3327

本院受理原告周青荣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3541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虞根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青荣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04%据实计算),被告王彩珠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虞根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青荣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周青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虞根法承担,被告王彩珠对其中2300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十二

 

 

承办人:刘荣辉             联系电话:0570- 483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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