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晓萍(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7****8922)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380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归还代偿款项47363.36元;2.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7363.3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每期垫款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算到起诉之日利息损失为2821.97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浙H3A673江铃凯运机动车(车辆识别号LEFYECG27JHN75455,发动机号:JA29251)在折价、变卖、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公告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荣辉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2月27日上午9:30在江山市峡口法庭三号法庭(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3年1月12日
承办人:刘荣辉 联系电话:0570- 4833512
联系地址: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