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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浙0881民初3708号原告杨法根诉被告杨岳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1-17 16:07:47    阅读:5062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杨岳富(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7****3310):

本院受理原告杨法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杨岳富支付原告杨法根货款14674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被告杨岳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承办人:毛寅            联系电话:0570- 4833511/4833513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号江山市人民法院峡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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