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文华(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2****1532):
本院受理原告余水才与被告郑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2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3065元及利息(以13065元为基数,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至本案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据实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根清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3月6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3年1月17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号小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