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祝明良(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5****071X):
本院受理原告刘水云与祝明良、祝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祝明良、祝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水云货款143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2年 10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元,由二被告祝明良、祝海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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