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日良(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3****1913):
本院受理原告王淑娟与被告陈日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3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陈日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淑娟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淑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淑娟负担275元,被告陈日良负担21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李亿朝 联系电话:0570-411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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