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丽君(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8****7120):
本院受理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毛丽君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3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毛丽君支付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8%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毛丽君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承办人:徐素风 联系电话:0570-4119430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