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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浙0881民初257号原告毛日才与被告王顺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17 09:55:22    阅读:4733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王顺益(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2****5716):

本院受理原告毛日才与被告王顺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王顺益归还原告毛日才借款本金98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6月1日的利息为1120元,自2021年6月4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6元,减半收取1298元,由被告王顺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三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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