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顺益(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2****5716):
本院受理原告毛日才与被告王顺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王顺益归还原告毛日才借款本金98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6月1日的利息为1120元,自2021年6月4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6元,减半收取1298元,由被告王顺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承办人:徐素风 联系电话:0570-4119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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