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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浙0881民初333号原告叶华标诉被告戴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02 10:06:55    阅读:5664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戴秀芳33082319874****8948):

本院受理原告叶华标诉被告戴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33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戴秀芳归还借款本金827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姜利君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342010:00在江山市社会治理中心B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第一审判庭(浙江省江山市双塔街道县河东路9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

 

承办人:姜利君                联系电话:0570-4119305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号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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