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戴秀芳(33082319874****8948):
本院受理原告叶华标诉被告戴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33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戴秀芳归还借款本金827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姜利君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4月20日10:00在江山市社会治理中心B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第一审判庭(浙江省江山市双塔街道县河东路9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日
承办人:姜利君 联系电话:0570-4119305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号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