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晓萍(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7****8922):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姜晓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代偿款47363.36元及利息损失(截至2022年10月20日为2821.97元,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代偿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二、驳回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承担案件受理费105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承办人:刘荣辉 联系电话:0570- 483351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峡口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