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文华(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2****1532):
本院受理原告余水才与被告郑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郑文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余水才货款13065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自2023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规定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被告郑文华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八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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