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军(身份证号码3308231971****3917):
本院受理原告江志洋诉被告徐军、詹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75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徐军、被告詹小飞连带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3332.5元及利息(以13332.5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至本案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二、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3年5月8日上午9:00在江山市贺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仲巍 联系电话:411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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