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新美(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81****5524):
本院受理原告陈淑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王新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淑芬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借款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的标准据实计算);二、驳回原告陈淑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被告王新美负担2400元,由原告陈淑芬自行承担2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3年3月28日
承办人:仲巍 联系电话:0570-411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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