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铭森(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57****2338):
本院受理原告毛勇甫与被告姜铭森、王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姜铭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毛勇甫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据实计算);二、驳回原告毛勇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姜铭森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3年4月11日
承办人:戴剑平 联系电话:0570-411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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