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干伟(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5****2317):
本院受理原告修中清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127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请求法院要求司机姜干伟立即归还货物,娃娃机六台20736元(每台3456元×6台),以及侵占过程中给我方带来的合理经济损失。场地租金每月1800元及六台机器的月营业额9000元(每日营业额日均300元,每月为9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汪颖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6月6日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承办人:汪颖 联系电话:0570-4119172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