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童华顺(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88****4912):
本院受理原告楼海莲与被告童华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134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4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其中 5600元借款从2016 年 10月 3日到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自2016年10月4日至 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化4.75%)计算为776.57元,自2019年8月20日暂算至起诉之日2023年 3月2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化4.25%)为866.72元,合计1643.29元)、2400元从2021年 8月1日到实际还款的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化3.85%)的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 2023年 3月 22日为336.49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根清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6月5日下午14:45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3年4月19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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