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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浙0881民初724号原告陆雄伟诉被告姜鑫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24 08:38:01    阅读:4617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姜鑫光(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811994****2318):

本院受理原告陆雄伟被告姜鑫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72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85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2023年2月11日止的利息为2698.5元,自2023年2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15%据实计算);二、支付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的误工费为42700元,自2023年能2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误工费按每日100元据实计算;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3613日上午9:00在江山市贺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十四

 

联系人:戴剑平                    联系电话:411930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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