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鑫光(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811994****2318):
本院受理原告陆雄伟诉被告姜鑫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72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85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2023年2月11日止的利息为2698.5元,自2023年2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15%据实计算);二、支付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的误工费为42700元,自2023年能2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误工费按每日100元据实计算;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3年6月13日上午9:00在江山市贺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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