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岳富(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7****3310)
本院受理原告农秀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129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杨子涵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至年满18周岁,另外婚生女杨子涵自判决后产生的医疗费、学费等依照发票由被告承担一半,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位于江山市凤林镇花溪岙村黄金殿后43号)以及夫妻债务1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荣辉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6月13日上午14:00在江山市峡口法庭三号法庭(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3年4月24日
承办人:刘荣辉 联系电话:0570- 4833512
联系地址: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