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戴秀芳(33082319874****8948):
本院受理原告叶华标诉被告戴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333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华标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承办人:姜利君 联系电话:0570-4119305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号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