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维高(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5****6316):
本院受理原告王树青诉被告周维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153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挖机工时费1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月息5厘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何伟平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6月6日10:3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石门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何伟平 联系电话:0570-4119240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石门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