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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浙0881民初658号原告汪洪强诉被告戴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28 09:15:30    阅读:5607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戴明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7****5135):

本院受理原告汪洪强与被告戴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658号民事判决。判决确定:被告戴明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汪洪强借款3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戴明生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2023428

 

承办人:姜美娟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联系地址: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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