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蒋峰(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89****3712):
本院受理原告周善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蒋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善成借款46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9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承办人:刘荣辉 联系电话:0570- 483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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