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徐兵(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8****2712):
本院受理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毛徐兵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150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毛徐兵偿还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欠款本金10127.29元;2.判决毛徐兵向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利息总额1587.96元,本息合计金额为11715.25元。①以本金10127.29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22年01月30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至起诉之日利息金额暂计为1587.96元;本息合计金额为11715.25元);3.本次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判决被告赔偿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现合法债权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等(如有则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姜忠行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7月10日上午9:00在本院贺村法庭第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承办人:姜忠行 联系电话:0570- 4119103
联系地址: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