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长征(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6****1119)、
徐炳兰(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6****1120):
本院受理原告罗时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182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07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12日止,按年利息1%计算利息为32000元,利息和本金共计52000元,从2023年4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息1%计算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郑燕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7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3年5月23日
承办人:郑燕 联系电话:0570-411912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