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童华顺(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88****4912):
本院受理原告罗芳郁与被告童华顺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11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准许原告罗芳郁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郑爱华 联系电话:0570-411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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